*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
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9日 财金〔20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财政部对现行的《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0〕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国务院规定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其中承担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应具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布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但贷款国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最终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有关部门、机构或法人实体。
二、财政部收到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后,将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或根据贷款国要求,经其同意的贷款项目)通知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开始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并向采购公司发布信息。地方财政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在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并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