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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8.为编写教材而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
  第五条 经费开支标准
  对外汉语教材编写经费的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外编教人员(一般在三个月以内)的生活补贴费用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特聘和临时借调人员的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没有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由国家汉办提出经费开支标准的有关建议,报教育部审定,并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经费预、决算管理
  1.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预算,由国家汉办根据汉语教材编写工作的具体情况,经教育部同意后提出,报财政部审核确定。
  2.财政部、教育部根据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定期检查经费支出情况。项目完成后,对经费开支情况要做出总结。经费如有结余,报经财政部批准后,结转其他教材项目继续使用。
  3.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的具体财务会计核算和年终决算由国家汉办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汉语教材项目管理组负责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年终,由国家汉办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决算,经教育部核准后报财政部。
  4.根据工作需要新增的开支项目,需经对外汉语教材编写委员会同意,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经费开支审批权限
  1.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由财政部审批,经教育部核拨给国家汉办,由国家汉办财务部门专项管理。
  2.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的所有开支,由对外汉语教材编写委员会负责初审,对一次性开支(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由国家汉办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国家汉办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用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待对外汉语教材编写工作完成后交国家汉办统一管理。
  第九条 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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