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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汉语教材
 编写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8日 财教〔2001〕148号)


教育部:
  为规范教育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外汉语教材编写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现制定《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是根据第二次全国对外汉语教学工作会议关于加强编写精品教材工作的精神而设立的。为使教育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教材编写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汉语教材编写工作由教育部、财政部、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汉办”)联合组成“对外汉语教材编写委员会”,下设教材编写组和教材项目管理组,教材编写组负责教材编写的业务工作,教材项目管理组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原则性问题。
  第三条 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是由中央财政核拨的、为编写对外汉语教材所必须开支的费用,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由国家汉办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经费开支范围
  1.为编写教材而召开的工作会、研讨会、审定会等所需的会议费。
  2.为编写教材在国内外考察调研、搜集资料、开展编教工作等所需的差旅、交通、邮电通讯、出国手续等业务费用。
  3.编教人员在国内外开展编教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及聘请专家审定费、临时借调人员补助费等。
  4.为编写教材而需要购置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费,必要的资料费(含有关软件以及国外资料的购买和翻译费等),引用他人作品、图片等需支付的著作权购买费。
  5.为编写教材发生的、集中编教所需要的租借办公场所费用。
  6.为使教材能够满足国外需要而进行教材试用的费用和教材的外文翻译、审校费用。
  7.教材的印刷、出版、宣传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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