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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

  取得中标资格的最低分数为288分,满分为1440。
  (六)在评标会上公开宣布各投标单位获得的总分。
 第十三条 各评议人的评分情况及综合情况应予保密,任何人(包括主持人,监督方代表及其他与会人)不得向投标单位泄露。
                决标、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中标决定一般应在评标会最后当场作出。特殊情况下,也可延期作出。
  中标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抄送所有投标单位及其监督方。(《中标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
 第十五条 中标决定由招标单位代表作出。基本原则是,综合考察投标单位获得的评议总分和投标总金额(含偿还金额)这两个因素。具体方法如下:
  (一)投标单位获得的评议总分不低于288分。
  (二)投标单位的投标总金额(含偿还金额)满足标底要求,数额又相近,一般以得分最高者中标。
  (三)投标单位获得的评议总分相同或相近,一般以投标总金额最低,偿还比例最高者为中标。
  (四)若某单位获得的评议总分远远超过其他投标单位,而投标总金额(含偿还金额)指标虽不优于其他投标单位,但超过标底不大时视经费情况,可选定为中标单位。
  (五)当出现得分和投标金额(含偿还金额)均相同或相近这一特殊情况时,由招标单位选定中标单位,或协商组织合作承担。
 第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选择条件相对较好的单位再次进行议标,或决定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单位评议得分均未达到最低分数限;
  (二)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金额均超过标底。
 第十七条 中标决定作出之后,除中标单位提出的文件留部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方各一份备查外,其余全部退还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中标单位在得到《中标通知书》后,按通知书和投标申请书的既定内容与要求,编写《交通科学技术发展项目执行合同》,经中标单位、监督方和招标单位(部科技局)盖章后生效。
  《执行合同》一式七份,分存中标单位、部科技局各二份,监督方及部财务局、物资局各一份。合同格式见《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中的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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