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 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并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 技术或学术上达到交通系统先进水平,对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并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得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励项目作出贡献的单位颁发奖状和奖金。经费由交通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列支。奖金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应分配给获奖课题的成员。获奖者的贡献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 奖状 四千元
二 奖状 三千元
三 奖状 二千元
四 奖状 一千元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其他单位奖励的科技成果仍可申请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但申请时应注明已受奖的授奖单位、奖励等级、奖金额。若再次获得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仍授予奖状并发给奖金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 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科技成果,奖状发给所有参加单位,奖金发至第一承担单位,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共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科技成果奖励申请工作,要严肃对待,认真审查。对剽窃他人成果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六章 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部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组织。主任由主管科技副部长担任;副主任由科技局局长和科技局总工程师担任;委员由部聘请各专业局领导或高级技术人员担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八条 科部技术成果评选委员会,决定授奖的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及奖励等级,推荐向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上报的发明请奖项目及建议奖励等级。
第二十九条 科部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