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交通系统各科研单位应负责本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积极向生产单位推荐适用的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在三年内每年二次(五月底和十一月底)将推广情况和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上报主管单位和部科技局。
第十七条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所需要的经费,物资及设备,应按经济体制纳入计划渠道,从事业费、技措费、基建费或其他经费中予以安排。
对推广和采用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应根据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经部审定后登记的科技成果,由部科技情报所按年度汇编印发,以利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五章 科技成果的奖励
第十九条 凡经过鉴定(评审)并已应用推广或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以及按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可视同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均可于每年十一月底前上报申请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但改型的产品必须在产品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上比老产品有明显改变或提高,方可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请奖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承担单位(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填报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申请表(格式附后),并附上科技成果技术鉴定证书和主要技术文件(已上报重大科技成果的项目可免报科技成果技术鉴定证书和主要技术文件)一式三份,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审查,报部科技局。经部科技局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复审后,提请部优秀科技成果和发明项目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部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凡部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奖励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应向部科技局提出。由部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部每年颁发一次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交通优秀科技成果奖分为四等:
一等 科学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理论上有重大发展;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并已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 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并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