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理论成果和管理科技成果的评审意见,应包括科学技术水平,应用价值和范围,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
(二)技术成果的鉴定意见,应包括成果的先进性,与国内外水平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条件,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提高的方向,保密意见和密级的建议等。
对可以投入小批量的新产品、新材料,以及可以局部或全面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还应分别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登记上报
第十条 科技成果应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登记和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该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会同参加单位联合上报主要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部属一级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上报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登记,并将其中重大的科技成果报送部科技局一式三份,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附后)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应及时对下属单位上报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登记,并将其中由部下达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报送部科技局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各一式三份。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报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部科技局。
第十三条 上报的重大科技成果,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科技成果技术鉴定(评审)证书》;
(三)主要技术文件;
(四)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第十四条 部科技局对收到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凡是交通系统首创的,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并向国家科委推荐。
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推广
第十五条 交通系统各生产部门都要积极推广科技成果,采用新技术,把推广项目纳入计划渠道,并在三年内每年二次(五月底和十一月底),将新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如实上报主管单位和部科技局(报表格式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