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级鉴定(评审):由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鉴定(评审)。
(三)厅(局)级鉴定(评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或由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鉴定(评审)。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一般由下达或委托该项科研任务的单位负责组织,并在科研合同或任务书中具体规定自选项目,一般进行厅(局)级鉴定(评审)。
对涉及面大,宜由更高一级组织鉴定(评审)的重大科技成果,由负责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审查提出意见,可向上一级鉴定(评审)的负责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科研合同或任务书的各项要求(包括技术经济指标)。
(二)技术文件完整。必须具有研究、设计、试验、试制、试用报告,生产技术图纸,产品出厂检验标准(草案),产品使用说明和工作小结等文件,以及科研合同或任务书的文本或副本。
科学理论成果、管理科技成果和阶段性科技成果可根据任务性质确定,但必须具有研究报告或论证报告以及科研合同或任务书的文本或副本。
(三)技术成果提供的样机或样品,必须按科研合同或任务书规定数量提供,同时必须是按设计完成的正式样机或样品。
(四)科学理论成果和管理科技成果的评审,一般应在论文公布后一年或被有关单位采纳后进行。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程序:
(一)具备鉴定(评审)条件的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面向负责组织鉴定(评审)的单位提出鉴定(评审)申请,并附上全套技术文件一式二份;
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联合申请,或经协商一致后委托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
(二)负责组织鉴定(评审)的单位在接到鉴定(评审)申请和技术文件后,应及时审查文件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具备鉴定(评审)条件,然后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评审)和进行鉴定(评审)的方式,并给予批复。
(三)鉴定(评审)通过后,由负责组织鉴定(评审)的单位审查批准,并向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参加单位颁发科技成果技术鉴定(评审)证书(格式附后)。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