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科技工作者劳动的果实,是
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促使科技成果在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现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和奖励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
(一)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五)具有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六)具有实用价值的管理科技成果(包括现代化管理方法,重大系统分析,预测研究和为重大决策提供综合论证依据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部、部属一级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分别负责交通系统、本单位和本地区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四条 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鉴定(评审)。鉴定(评审)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中的一种。
(一)召开鉴定(评审)会。邀请有关单位具有较高水平的同行科技人员、科研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二)委托不同单位具有较高水平的同行科技人员五至七人进行书面评审,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委托有关测试中心或具备测试条件的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对研制的样机、样品的性能进行全面测试或复测。由测试单位提出测试报告。
第五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分为国家级、部级和厅(局)级三级。
(一)国家级鉴定(评审):由国家科委、经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鉴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