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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
 技术开发费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1988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 企业在“销售——产品销售”(或自销产品销售,下同)科目下,增设“技术开发费”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
  企业按规定提取技术开发费,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技术开发费)”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 企业在会工02表“利润表”第6行项目下增设“技术开发费”项目(6-1行)。
  在会工03表“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第15栏后,增设“技术开发费”专栏,并设第16栏“单位费用”和第17栏“金额”两小栏,原第16栏改为18栏,17栏改为19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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