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测绘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测绘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在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监督本地区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会同本地区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国家授权制定的地区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指导本地区测绘行业价格工作,协调和处理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建立本地区测绘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第七条 测绘企事业单位在价格和收费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国家定价的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价收费;
(二)对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出调整建议;
(三)对收费标准所规定的测绘工作量与实际工作量有差异的,可与买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测绘企事业单位在价格和收费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价格方针 、政策和法规 ,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如实上报本单位关于测绘产品定价和收费项目标准的资料;
(三)服从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市场的管理 ,维护测绘产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对申领测绘收费许可证的测绘单位应进行资格审查。凡已按照国家测绘局颁布的《
测绘许可证试行条例》领取了《测绘许可证》的单位,方可领取测绘《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对没有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或虽持有《收费许可证》,但有价格违法行为者,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助物价检查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和《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吊销其《测绘许可证》,并提请物价部门收回其《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