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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公告第1号――对2010年11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11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0日)废止

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6月25日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发布 国测发〔1988〕295号)

 第一条 为做好对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促进测绘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的指导下,各级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做好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测绘产品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两种价格形式。按照产品价格和收费分工管理目录实行两级管理。由国家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为国家定价;属于国家指导价的,由测绘企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价格浮动幅度、差价率、最高限价范围内,具体确定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为了做好测绘产品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应有价格管理工作的机构,各测绘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价格监督员。
 第五条 国家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在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监督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作价原则、作价方法,制定和调整全国性的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组织、监督本行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四)指导行业价格工作,协调和处理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对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的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并提出制定和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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