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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1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1991年7月1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
 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开放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促进对外科技、文化交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的印刷品,是指各类印刷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照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复印件、手抄本等。
 第三条 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条 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境的印刷品,经海关查验,无禁止进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出的,应予退运出境。
 第五条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禁止进境:
  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色情淫秽内容的。
  3.境外宗教团体、机构或以个人名义向中国散发的宗教印刷品。
  4.宣扬星占、卜卦、风水、相命等迷信内容的。
  5.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内容的。
 第六条 个人携带和邮寄出境的印刷品,经海关查验,符合下列内容的,准予出境:
  1.境内公开发行的图书、报纸、杂志。
  2.本人家庭的家谱复制件。
  3.同境外法人签定的合同、协议、确认书等,以及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合同项目审批文件。
  4.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审核,准予出境的个人稿件。
  5.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或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它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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