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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在产权、产籍登记的同时,要相应建立房产固定资产帐目的管理细则,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图、契、表、卡要完整清楚、准确无误。做好经常性的房屋动态管理工作。
  今后,凡不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的或无固定资产帐的,我局不予核拨房屋管理、维修费用。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区域范围和房屋范围,总的原则与《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办法》所普查的对象相同,地方房管部门通知到的要届时登记,没有通知到的,要主动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联系登记事宜,以防漏登。具体登记范围、方法步骤,均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8)6号文件执行。
 三、凡由中央国家机关行政部门投资兴建的商业服务用房,除有正式签约交出去的外,都应按产权归属进行登记。
 四、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以及人民团体,应在1985年全国第一次房屋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定房屋的处数和数量,与北京市第一房屋管理公司和地方房管机关取得联系,密切配合,提供房屋产籍、产权证明的有关资料,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由北京市第一房屋管理公司直管的房屋,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可到该公司及所属处、片查阅本部门的房档资料,房管一公司不收费用(复制件收成本费)。
 五、部门之间如对房屋产权和划界有争议,当事双方应通过协商,妥善加以解决。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报请上级机关进行协调,必要时可通过法院予以裁决。暂行协调不通或裁决不了的,暂缓登记。
 六、房屋的测绘拟采取1985年房屋普查的办法,仍委托北京市第一房屋管理公司承担,该公司对产权单位和地方房管机关负责。有测绘力量的自管部委,可组织自测,也可委托市房管一公司或地方房管部门代测。
 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行政单位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企事业单位租、借占用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用,由房屋产权所有单位与占用单位协商解决。
 八、为搞好中央国家机关房屋产权登记核发所有权证工作,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协调小组,由我局房产管理司副司长戚占云同志任组长,综合处处长刘宗义同志任副组长。各部委、直属机构、人民团体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单位的房屋数量和实际情况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工作班子组成情况及联系电话请书面告我局。部门之间对房屋产权或划界有争议的,见此通知后,亦请即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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