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
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
(1988年6月15日 (88)建房房字第15号)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如何进行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办法,可供各地参考。
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
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通知》
(1988年3月31日 (88)国管房管字第060号)
根据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86)城住字5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88)6号〕,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开展房屋产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在京行政单位以不同形式委托北京市第一房屋管理公司、北京市第一房屋修缮公司、北京市第二房屋管理公司、区房管部门、各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代管或自管的房屋,均定为中央级公产。
“中央级公产”中属于行政公产的,包括现占有使用和租、借出去的房屋,都要由各部门的行政机关依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所有权证复印送我局和北京市房管一公司。领证后即取得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行使处分权时,凡涉及买卖、转让、赠予、析产、交换、调拨以及翻建、改建、扩建、增建、拆除等现状变更和改变用途的,均需经我局审核同意。
中央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包括租、借的)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按隶属关系统一由其主管行政部门负责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