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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野生动物、植物和林区的其他自然资源,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捕滥猎和乱采滥挖。

五、加强林业调查设计工作

 (十五)林业调查设计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和监督检查手段。为保证林业调查设计工作及时进行,林业生产建设和资源管理任务较重的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应根据需要,设立林业调查设计队伍。调查设计队伍必须经过上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技术考核合格后,发给调查设计证书,方能承担调查设计任务。
 (十六)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要在二类调查基础上,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凡是由国营投资或补助的有关保护、利用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工程项目,都必须经过规划设计,并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实施。
  经批准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动的,应经原调查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六、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加强数据管理

 (十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林资〔1985〕232号《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并设专人管理,加强技术培训,定期考核,积极采用新技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记载资源消长变化情况。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管好森林资源档案的基础上,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
 (十八)各级森林资源数据由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做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森林经营单位进行决策、规划、计划与指导生产的重要依据。各级森林资源数据必须经上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审定,始得做为法定数据。

七、实行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

 (十九)贯彻落实中发〔1987〕20号文件规定,各级行政领导,特别是县、乡级行政领导,应建立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资源消长做为考核县、乡行政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和考核森林经营单位负责人政绩的主要内容。
  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年度和任期末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森林面积、蓄积的消长,并分解为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止乱砍滥伐,防止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完成营造林任务等情况。考核结束时应及时提出考核报告,对完成目标的情况做出明确评价,并对责任人提出奖惩意见,(具体办法另定)。

八、建立森林资源审计制度

 (二十)为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严肃性,各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对下级林业主管总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上报或正式使用的森林资源数据、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总产量计划情况、造林与更新实绩等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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