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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四)林业部对重点省(区)和重点森工企业派驻森林资源监察专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按隶属关系,对本地区的重点林区和森工企业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其监督业务工作,以派出的单位领导为主;其主要负责人(正副职)的任免、调动、奖惩,由派出的单位经与驻在单位协商后负责办理。具体办法各地自行制定。
  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职责是:
  1、监督检查行政领导和森林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各项营林任务完成的情况,各项森林资源管理法规和年森林采伐限额、木材总产量计划等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森林经营方案和其它林业规划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林业用地管理

 (五)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林区沼泽地、苗圃用地、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林业设施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负责搞好林业用地利用规划,严格管理。
 (六)一切林业用地,非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改做他用。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苗圃的林业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改为非林业用地,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七)征占林业用地,必须按《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和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林研字(1988)01号《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林业部林护字(1988)175号《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执行。
  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或未征得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林业用地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经营范围从事任何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对造林、更新的监督检查和新成林的验收

 (八)对县或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经检查验收上报的年度造林、更新、抚育、封山育林、低产林改造等工程的完成情况,由县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考核,对其实绩做出评价。具体办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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