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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3日)废止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三日林业部发布 林资字〔1988〕297号)


  森林资源是发展林业的物质基础。我国森林资源较少,管理工作又十分薄弱,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生态环境的需要。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从各方面强化对森林资源消长的管理与监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法令规定的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体系

 (一)根据《森林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森林资源。林业部设立森林资源管理司。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按隶属关系,负责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要在现有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机构、充实人员。
  林业生产建设和资源管理任务较重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区、乡林业工作站,强化其森林资源管理职能。
 (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管理资源调查、区划、规划、设计及其成果的审批或审议;
  2、监督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
  3、管理林业用地,制定林业用地利用规划、林种区划和林种规划;
  4、监督执行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5、管理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6、管理伐区拨交和验收;
  7、监督造林、更新、抚育、低产林改造工程的检查验收;
  8、管理新成林的验收;
  9、组织森林资源的审计。
 (三)根据国发(1987)35号和林业部、劳动人事部林资字(1988)144号文件有关规定,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既受本单位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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