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①
(1988年6月7日国家税务局发出)
现对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关于职务发明奖收入征税问题
在专利批准和实施后,对职务发明人从单位取得的奖金收入,能与其他收入划清界限的,其税负应与非职务发明人相同,可比照《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征税。
二、 关于个体行医、私人办学收入征税问题
对劳务报酬收入项目中的医疗、办学收入,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机关核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征税。纳税人如兼有其他按综合收入计算征税的项目,应并为综合收入征税。
三、 关于对承包风险金征税问题
对承包人存在企业的风险基金,在还不能确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归承包人所有的,可暂不征税;但承包期满后已明确归承包人所有时,应按规定征税,具体计算办法可比照1988年1月20日财政部《
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