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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扣除税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扣除税额的通知
 (1988年6月6日财政部发出)


  根据1987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为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化学纤维、毛纺织品(不包括地毯毛纱)、其他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机器机械零部件等扣除项目的扣除税额,按照《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计算;其他扣除项目的扣除税额,一律按照
14%的税率计算。为了使增值税的征收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现决定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其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从1988年1月1日起,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扣除项目中,属于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的,按照《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不属于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的,仍按照我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扣除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附件:《增列的按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的扣除项目表》

 附件: 增列的按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的扣除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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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或 子 目 名 称   ┃   税 目 或 子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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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装              ┃   玻璃纤维原料球
   地毯              ┃   陶瓷
   搪瓷制品            ┃   甜菜糖
   玻璃保温容器          ┃   加工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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