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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失效]

  经财政部批准后的借款项目,不得变更,如项目确需调整,需报财政部批准。

四、 周转金借款期限和使用费率

 (一) 周转金借款的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还款期)根据项目的工期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二) 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少量使用费。1年期借款月费率为1.6‰;2年期借款月费率为2.5‰;3年期借款月费率为3.4‰。

五、 周转金借款的偿还

 (一) 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使用费。企业归还借款本金和使用费的资金来源包括: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及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基金等;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归还全部借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借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承包企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技术改造借款还款办法还款。
 (二) 借款从财政部批准之日(以下达文件日期为准)起一个月后开始计收使用费。使用费按季缴纳。
 (三) 借款在规定期限内尚未还清的,对逾期部分按该项目借款费率的3倍计收使用费。
 (四) 对个别社会效益好,本企业经济效益较小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后,可适当减免使用费。
 (五) 企业归还的周转金借款本金和使用费汇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厅(局)在收到企业还款和使用费后,应在15天内汇缴中央总金库,并随信汇委托书附上“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还款报单”(附表二)一式二份,以便销帐。信汇凭证“汇款用途”项应填写“归还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

六、 周转金借款的担保


  周转金借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担保。借款单位逾期不能还款的,应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归还。担保单位如不负责归还,财政部将不再对其发放周转金借款,所欠借款,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清算时如数扣回。

七、 周转金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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