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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办申请书。
  (二)旅行社章程。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旅行社的名称(第一类和第二类旅行社应同时附有英文译名);
  (2)办公地址及电传、电话号码;
  (3)经济性质;
  (4)宗旨和目的;
  (5)业务经营范围;
  (6)注册资本金额及奖金来源;
  (7)组织机构;
  (8)财务管理制度;
  (9)对旅游者承担的责任;
  (10)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三)旅行社正、副经理的履历表。
  (四)上级主管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书。
  (五)如租用办公、营业场地,应出示租用房舍不少于一年的合同证明。
  (六)与民航、铁道、公路交通、航运、饭店等签订购票、用房等协议书。
  (七)使用集团性名称的旅行社,须提交该集团同意使用其名称的证明文件。
  (八)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属于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办企业的,中央一级部门,应出示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地方部门,应出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经开办的旅行社,必须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和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中央一级部门开办的第一类旅行社因业务需要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征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报国家旅游局审查批准后方能设立。

第三章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各类旅行社在坚持搞好旅行社业务的原则下,可以开展与旅行社业务有关的多种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第一类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或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在国际市场上推销旅游路线;与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或合同,开展业务合作;
  (二)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组织中国公民赴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探亲旅游;
  (三)在自愿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实行联合。组成旅行社经济联合体,向集团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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