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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
 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
 (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为了进一步支持承包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现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除仍执行如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列入生产成本的规定外,对于其中技术开发任务比较重的企业,在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不调整承包基数的前提下,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的技术开发费,以提取技术开发费后产品不发生亏损为原则。亏损、微利企业不得提取技术开发费。
 二、 承包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由企业专项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方面的支出。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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