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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对地方版权管理机关处理版权纠纷适当收费问题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对地方版权管理机关
 处理版权纠纷适当收费问题的意见
 (1988年5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地方版权管理机关建立以来,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承担并开展了行政处理版权纠纷的工作。目前,实际工作中提出了处理版权纠纷是否可以适当收费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原则,是可以适当收费的。从实际工作看,处理版权纠纷适当收费,可以加强申诉人的义务观念和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版权纠纷处理工作的严肃性,同时适当补偿工作开支,减轻国家负担,在行政费用有限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服务。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现就版权管理机关处理版权纠纷适当收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管理机关(版权局、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原则,参照《民事诉讼收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处理版权纠纷的具体收费试行办法。

二、制定处理版权纠纷的收费试行办法,应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版权机构较健全,版权纠纷较多,版权管理人员办案经验较多的地区可以先制定试行;其他地区可以缓行。

三、制定的处理版权纠纷收费试行办法,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和物价管理机关审批,取得收费许可,同时抄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四、根据目前情况,收费项目可包括以下若干:

 1、版权纠纷受理费;
 2、版权纠纷处理费;
 3、作品鉴定费;
 4、与版权纠纷有关咨询的咨询费。

五、处理版权纠纷收费的标准,可以下列几项为参考:

 1、版权纠纷受理费 每件不超过50元(申诉人为单位的,受理费标准可高于个人)
 2、版权纠纷处理费 按胜诉方所获赔偿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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