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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副食品提价后国营企业商品库存升值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副食品提价后国营企业商品库存
 升值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8年5月3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根据1988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全国各地区先后变动了食糖、肉、蛋等几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供货单位的供应价格也相应作了调整。为了确保国营企业的国家流动资金的完整和正常周转的需要,对上述商品的库存价值,根据1986年11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的规定,应进行相应调整。现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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