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国土(88)籍函字070号文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国土(88)籍函字070号文的复函
 (1988年5月26日 <1988>国土函字第56号)


四川省国土局:
  你局国土(88)籍函字07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军队用地登记发证的单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和要求,军用土地原则上都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军事单位,单独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准予注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凡是经常换防的哨所、营房用地,均以一宗地为单位,由部队团级以上驻军机关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关于铁路、公路部门用地登记、发证单位。铁路路基用地由铁路分局到路基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证书发给铁路分局。公路路基占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证书。除上述路基以外,铁路、公路部门使用的其他土地,一律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中的规定,按宗地为单位,由该宗地的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证书交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