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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为提高培训质量,在全国中心的领导下,各级中心均应设置相应精简的培训机构。
 第五十条 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可借助社会和投保企业的培训力量;采取学校深造、短期集训和业余学习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十一条 根据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受训学员的文化程度、基础知识和技术水平,分层次组织进行:
  一、全国中心(或受全国中心委托的地区中心、省级中心)负责组织在学校进行专业基础理论的系统培训;
  二、省级中心(或省辖市级分部)负责组织对新产品维修技术的短训和一般维修技能、实际操作的训练。
 第五十二条 培训结束,受训人员须参加各级中心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由全国中心统一制定、管理,地区中心、省级中心核发。
 第五十三条 各级中心组织技术培训,可向受训学员适当收取学习材料费(包括实习费)和学杂费,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全国中心核准。

第八章 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

 第五十四条 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是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的重要手段,是联系生产和维修的纽带;各级中心及生产企业、维修服务站均应做好此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工作的任务是对投保产品质量及其关键零备件质量和维修服务质量,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处理和反馈。
 第五十六条 各投保生产企业、各级中心、分部、站,须科学地、准确地、及时地提供产品质量及其关键零备件质量和维修服务质量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十七条 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各级中心汇总的质量信息,为全国性家用电子产品(整机及元器件)质量评比、评优和维修服务质量评比提供重要数据;
 第五十九条 全国中心将有计划地加强质量跟踪、信息反馈工作的数据传输和处理技术的现代化建设。

第九章 信访工作

 第六十条 信访工作是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相互交流信息、沟通情况的重要手段,密切生产、维修、用户之间关系的有效措施,各投保生产企业、各级中心、分部、站,均应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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