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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产品投保,由生产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报所在省级中心(或地区中心)初审后,汇总报全国中心审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保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产品在保修期间,凭全国中心统一印发的投保卡,在全国维修网内实行联合保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产品在保修期内,如出现批量质量事故,由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产品出厂时,包装箱内必须装有企业自行印制的“保修卡”和全国中心统一发的“投保卡”,包装箱上应标明“全国联保产品”的标志和字样。
 第二十七条 投保卡由全国中心统一管理和发放,投保企业按其需要量,向全国中心认购,投保卡的计费标准即投保产品的保修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产品的保修费,原则上按产品产地零售价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彩色电视机按1%计算,黑白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家庭音响等按2%计算;但为计算方便,并体现质优费低的原则,由全国中心据此制定统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投保企业应按照全国中心的需求计划保证提供足够的维修专用件(易损自制件)。
 第三十条 投保企业应免费提供维修必备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 投保企业有责任承担其产品维修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二条 对在保修期内其返修率低的投保产品,全国中心对该产品的生产企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在保修期内其返修率高的投保产品,全国中心有权取消该产品的投保资格。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产品返修率及其关键零备件的可靠性是产品评比、评优的重要数据之一。

第五章 保修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产品在保修期内,其用户在全国维修网内,可自行选定任一维修服务站投保、并实行免费保修;非投保产品或保修期外的投保产品,其用户可在全国维修网内任一维修服务站自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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