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认《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接受全国中心及所在省级中心(或省辖市级分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二、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有专职维修技术人员;
四、具有必备的维修场地、设备和工具。
第十条 凡要求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须自愿提供申请,报所在省级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其原单位名称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下称维修服务站)必须悬挂全国中心统一制定的标牌,作为全国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的标志、维修项目和范围的标志、用户选定投保的标志。
第十三条 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按其人员结构、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分级确定其维修项目和范围。
第十四条 维修服务站的分级,根据产品投保企业的意见,由省级中心确定。
第十五条 维修服务站在其标定的维修项目和范围内,须主动接收用户投保,并承担保修期内投保产品的保修业务和保修期外送修产品的维修业务。
第十六条 维修服务站的零备件供应
一、一般通用件,自备;
二、专用件(易损自制件)、关键件,或自行解决,或向主管中心申报购买。
第十七条 维修服务站有责任向投保用户介绍产品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维修服务站有责任汇集用户的意见,及返修产品的质量情况,填报报统计表,作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九条 维修服务站要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对确不能胜任其工作的维修服务站,省级中心有权酌情予以警告或取消其全国维修网成员资格。
第四章 生产企业投保的条件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认证生产的家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均可申请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