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维修人员的技术职称考核;
五、负责维修仪器、维修工具和关键零备件的组织、分配、供应和协调;负责进口零备件的申请、储运和分配;
六、负责生产企业产品投保的审定;
七、负责投保产品“全国联合保修投保卡”(下称投保卡)的管理和发放;
八、负责投保产品保修费的管理和结算;
九、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为全国性家用电子产品(整机及其元器件)质量评比、评优提供重要数据;
十、负责全国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统一标牌的管理和发放;
十一、负责处理用户意见,对争议问题予以协调和仲裁;
十二、编辑、出版和发行内部专业性报、刊。
第七条 地区中心的职责
一、地区中心是全国中心的派出机构,接受全国中心委托,代表全国中心负责对本地地区维修服务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三、建立中心备件库,负责关键零备件的组织、协调、存储和供应;
四、负责生产企业投保的初审;
五、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
六、负责处理用户意见;
七、设立维修服务站、承接具体的维修服务业务。
第八条 省级中心的职责
一、由全国中心批准成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业务的管理服务性机构;
二、在全国中心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下,负责本省维修服务网的组建、监督、领导和管理;
三、制定本省维修服务工作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四、负责对本省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的技术指导;
五、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六、建立备件库,负责维修零备件的组织、协调、存储和供应;
七、负责生产企业产品投保的初审;
八、负责本省维修网投保产品保修费的结算;
九、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
十、负责本省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统一标牌的管理和发放;
十一、负责处理用户意见;
十二、设立维修服务站,承接具体的维修服务业务。
第三章 维修企业入网的条件和责任
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维修企业(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广播电视等部门所属的现有维修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全国维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