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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用电子产品售后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产企业的信誉,逐步改变维修服务的落后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全国中心)负责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全国中心在全国各大区设立地区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地区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省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省级中心);在部分省、自治区所辖市,根据需要设立少量必要的市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分部(下称市级分部);在各县(区)和乡(镇)设立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站(下称县<区>站、乡<镇>站);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组建全国家用电子产品联合维修服务网(下称全国维修网)。
 第四条 凡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仅限收音机、收录机、家庭音响、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等)均应实行保修,凡向全国维修网投保的产品,均在全国维修网内实行联合保修和维修业务。
 第五条 家用电子产品的保修期:
  一、收音机、收录机(含家庭音响)整机的保修期为半年;
  二、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整机的保修期为一年;
  三、保修期均从销售单位开据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暂缺零备件而待修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章 各级中心的职责

 第六条 全国中心的职责
  一、全国中心是中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全国维修网进行统一规划、组建、监督、领导和管理;
  二、制定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与外商洽谈在华维修服务事宜及外商在华设置的特约维修服务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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