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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醇啤酒、啤乐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对无醇啤酒、啤乐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1988年5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为了正确确定无醇啤酒、啤乐等产品的税目归属及适用税率,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经调查研究并征求部分地区意见,现作如下规定:
 一、 无醇啤酒(也称“无酒精啤酒”)是以大麦为主要原料,大米为辅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在发醇过程中使用特殊醇母,采用特殊工艺发醇法来控制酿制过程中的酒精含量而酿制成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其酒精含量在0.5%以下。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无醇啤酒与啤酒相近似,因此,可列入“啤酒”征税范围。但考虑到无醇啤酒是啤酒的一种新产品,目前企业生产这种产品还有一定困难,决定对无醇啤酒暂减按15%的税率征税。
 二、 啤乐,是指以麦芽、大米、酒花为主要原料,经过酿造配以甜味剂等物料调配而成含二氧化碳的低度酒精饮料。“啤乐”依“汽酒”税率15%征收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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