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第二批试点城市的财政部门,要尽快落实转让中介机构,配备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财政部门成立转让中介机构,主要是为了稳定市场,方便群众,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财政部门的转让中介机构一定要体现执行政策和服务的原则。
八、 财政部门同人民银行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国库券转让市场的管理工作,出现问题要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九、 国库券转让业务开始前,各地要利用各种形式事先做好宣传,如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广告、搞宣传橱窗等,宣传中要避免讲空话,主要是通过算收益帐,给群众讲解买卖国库券的意义和作用,说明这是一项长期措施,动员不急需用钱者不要急于出售国库券,防止出现抛售风潮。
十、 各试点城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要组织各交易机构切实做好国库券转让交易中的防假和鉴别工作。所需国库券的票样,可向当地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处(科)申请提供。
十一、 为了保护购券者利益,各试点城市的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取缔对国库券黑市交易活动。对私下收购国库券和将国库券作为货币使用者,上述单位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没收和罚款。
附件:1.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
2.GK日报表(财政部汇总表)(略)
附件一: 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
一、国库券转让市场应分批开放,逐步铺开,先在几个基础较好,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开办转让业务,总结经验后在全国推开。
二、首批开放国库券转让的试点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同财政部组成国库券转让试点工作小组,统一布置,具体组织。
三、首批试点城市选择沈阳、上海、重庆、武汉、广州、哈尔滨、深圳七个城市。首批开放时间初步定为1988年4月上旬。
四、首批允许上市的国库券限于1985、1986年向个人发行的国库券。
五、允许上述国库券的持有人自由出售上述国库券,出售数额不限。
六、允许个人、保险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种经批准成立的基金会组织购买上述国库券,购买数额均不限,但个人购买应予以优先。
七、上述国库券的转让活动必须通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此项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实际买卖双方不得直接进行私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