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关于转发《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1988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第二批试点城市定于6月上旬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现将《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第一批试点城市的经验,国库券转让工作应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各试点城市应成立由地方政府领导担任组长,财政、人民银行为副组长,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便加强领导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二、 各省、自治区所辖地区(不包括计划单列市)内,第二批国库券转让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也应成立相应的试点领导小组,试点领导小组是否由政府领导出面任组长由各地自行决定。
三、 各省、自治区要帮助和督促所辖地区各试点城市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并在试点后1个月内,每日通过传真机向财政部报送前一日的行情。第二批试点1个月后,每5天报一次行情(日报表见附件二)。
四、 国库券的发行和流通是一个整体,财政部门负责发行必然要管流通,只管发行不管流通,流通市场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波及发行市场,影响今后国库券的发行。因此,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流通市场的管理,并通过办理国库券中介业务引导市场。
五、 财政部门同人民银行管理国库券流通市场的着眼点不尽相同,财政部门具有国库券发行者和流通市场管理者双重身份,既要促进国库券的流通,又要使流通市场的交易活动有利于国库券的发行。因此,财政部门在制定国库券开盘价格时,应有充分的发言权。
六、 第二批试点城市国库券转让开盘价格,可参照第一批试点城市当时的价格制定,各地的国库券开盘买入价,原则上不能低于票面值,个别略低于票面值的,7~10天内一定要恢复到票面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