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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地籍调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地籍调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1988年5月5日 <1988>国土(函)字第44号)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88>云土字第12号《关于请示城市地籍调查中有关政策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在城市地籍调查中凡是在原批准征地四至界线内,即使实际面积与原批准面积不符(不论多或少),可以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面积超出或不足部分都不再另办手续。对于在原批准用地四至界线外多占土地的应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当时政策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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