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五月五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的精神,为了不使出差人员工作、生活由此受到大的影响,决定在差旅费办法改革前,对中央在京单位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暂调整如下:
一、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一类地区从2.50元提高到3.50元,二类地区从3.00元提高到4.00元,三类地区从5.00元提高到6.00元。
二、到基层单位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一类地区从1.50元提高到2.10元,二类地区从1.80元提高到2.40元,三类地区从3.00元提高到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