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发挥科研机构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的作用,要扩大科研机构的外事自主权,简化外事审批手续。自1988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以1987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在三年内全额留成,用作单位的发展基金,自主使用。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创汇,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科研机构所得,享受上述待遇。
各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开辟和疏通科技信贷渠道,增加科技信贷额度。鼓励、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合创办旨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的科技信贷和创业投资机构。
三、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通过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对科技进步做出贡献,来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物质待遇。
科研机构奖金税的起征点,一律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科研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其纯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为鼓励科研事业费拨款制度改革,对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和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要根据自立程序给予不同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目前实行科研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要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具有创收能力的,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挖潜创收,向科研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的方向过渡。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科研事业费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钱,减人不减钱,节余归单位自主使用;其创收部分除提留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外,归单位自主分配。
各类科研机构都要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应减拨的科研事业费要在1990年基本减完。
四、为了确保科技和经济长远发展,必须切实保证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地发展,国家对基础研究经费的投入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增加。
基础研究要面向世界,重点选择有优势、有重要应用前景的领域和项目。在基础研究领域的改革中,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继续实行和完善科学基金制,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式,择优支持基础研究方面的高水平课题和设施建设,支持优秀人才的研究工作。要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工作的相互联系和转化,促进人才交流和知识扩散。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之间人员互相兼职,合建共用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打破部门所有,向国内外开放;要压缩固定编制,采取鼓励措施,招聘客座研究人员。要通过人才的竞争和流动不断精干基础研究队伍,提高研究水平,增强在世界科学前沿的竞争能力。要充分利用国际环境和条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提高我们的研究起点,为我国科技和经济的长远发展储备知识和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