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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若干问题的决定
 (1988年5月3日 国发[1988]29号)


  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发展科学技术放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也对科技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科技体制改革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发挥科技优势,以发展生产力为目标,进一步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机制,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高技术产业的形成,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要在继续贯彻执行已公布的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以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鼓励科研机构切实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明确规定科研机构为经济、科技发展所必须达到的承包指标,要使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利益,与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贡献挂起钩来。
  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确定承包指标要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科技水平和确保科研后续发展。
  要逐步推行在科研机构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竞争来选择并确定经营管理者。对经营管理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可以转向、被兼并或撤销,科研机构的承包指标应逐级进行分解,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落实到基层。要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综合性大院大所可以划分成若干独立核算单位实行承包。
  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科研机构要统筹兼顾各类任务的安排,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要抓住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转机,对职工按在岗不在岗、编内编外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以解决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的人员结构不合理、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等问题。
 二、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发展成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科研机构可以和企业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实行联合经营,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发展成科研型企业等;可以充分利用中心城市、沿海开放地区、智力密集区的优势,面向国际市场,创办或联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析、公司、企业、企业集团等,积极开发和组织生产新产品、高技术产品,进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也可以直接在国外布点,建立各种独资、合资机构。智力密集的大城市,可以积极创造条件试办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位于内地和三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大中型企业,应积极为本地区经济振兴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本地区为依托,组织和引导科技力量,在沿海开放地区设立窗口,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搭桥,与沿海地区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带动本地区科技与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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