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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推动联合办学和校际协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教委关于推动联合办学和
 校际协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1988年5月3日)
 国办发〔1988〕19号


  国家教委《关于推动联合办学和校际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推动
           联合办学和校际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8年3日8日)

  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办学和高等学校之间的协作,是克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途径。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联合办学和校际协作的目标和原则

 一、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办学,是指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之间、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级政府)之间、中央部门和地方之间,在高等学校联合培养人才和进行科学研究。国家提倡和支持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办学。
 二、国家提倡和鼓励高等学校之间各种形式和内容的协作,包括互派教师兼课和进修,组织跨学科专业教学,互相借阅图书资料,互相开放实验室,专管共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联合培养研究生,联合创办新兴、交叉学科专业,联合进行科研攻关和科技开发,以及后勤服务相互支持等。
 三、联合办学和校际协作,要有利于调动用人部门向高等学校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高等学校挖掘潜力,增强活力,提高教育质量、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高等学校合理的学科结构;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布局和结构的合理化,提高总体效益,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高等学校之间的协作,要建立在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取长补短、互相促进的基础上。
  联合办学和校际协作,要在改善和加强国家对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的前提下,扩大和维护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联合办学招生不能挤占原国家计划招生的办学条件。

支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办学

 四、国家鼓励中央部门之间、地方之间、中央部门和地方之间长期稳定的联合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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