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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4、协助其他地区版权管理机构处理跨地区的版权纠纷;
 5、提供有关版权方面的咨询;
 6、宣传普及版权知识,培训版权人员;
 7、掌握了解本地区有关保护作者权益的情况,收集有关案例和资料;
 8、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版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实施,推广合同的使用;
 9、审核本地区对外合作出版合同和其他涉外版权合同,报国家版权局审批;
 10、审核本地区成立版权服务和贸易中介机构的申请,报国家版权局审批,并指导监督其业务;
 11、向国家版权局通报反映情况,就版权法和有关规定的制定、修改以及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2、编办本地区版权工作的简报,开展情报信息交流,推动本地区的版权理论和政策研究工作;
 13、承办国家版权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关于地方版权管理机构的编制


  地方版权管理机构的编制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主管部门视工作需要决定。一般不少于五人,可逐步配齐。干部配备应考虑法律,文化业务和外语人员的构成。

四、关于地方版权管理人员的素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2、依法秉公办事,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掌握法律知识,熟悉版权理论和实际业务;
 4、具备分析处理版权案件的能力;
 5、熟悉出版或其他有关文化门类的知识;
 6、有规范文字表达的能力;
 7、部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五、关于地方版权管理机构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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