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8日)废止国家版权局关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8年5月 〔88〕权字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目前,我国公民和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已经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给予确认,全面保护作者权益的版权法正在加紧制订,有关图书期刊、录音录像、大专教材和建筑标准设计等方面版权保护的行政法规已在试行,版权立法既有民事立法的性质,又有社会文化基本政策的性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必须有完善的行政监督手段,才能保证版权法规的有效实施。近年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下,地方版权管理机构已先后建立并积极开展了工作。但是,由于版权法尚未颁布,我们在版权管理方面缺乏经验,地方版权管理工作存在着性质不清、职能不明和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了加强地方版权管理机构的建设,现就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有关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地方版权管理机构的性质和隶属关系
地方版权管理机构为版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建议目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内设版权处,争取对外以地方版权局或版权处的名义工作,作为地方版权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关,业务上受国家版权局指导。
二、关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的任务
地方版权管理工作是全国版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检查和监督版权法和有关法规在本地区的实施,对本地区的版权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充分发挥版权保护的社会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具体工作职能有:
1、制定本地区版权管理的具体办法;
2、依法处理涉及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版权纠纷;
3、应邀为人民法院处理版权案件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