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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1988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发展和完善,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都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形式,不能包肥不包瘦,包盈不包亏。所有承包企业都要确保上交国家财政收入,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确保企业资产增值,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二、盈利企业承包上交利润的范围是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实行所得税后承包的,是所得税后的调节税、利润。
  亏损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国家拨补的亏损。
  不论是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都不得承包除所得税、调节税以外的其它各项税收。
 三、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主要形式有:
  (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二)上交利润递增承包,超收分成;
  (三)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四)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
  (五)亏损企业定额补贴包干,或亏损补贴递减承包,减亏分成;
  (六)企业上交所得税后利润承包;
  (七)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四、财政部门应认真核定企业承包基数和承包目标。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上交国家利润承包基数和承包目标。
  核定承包基数的原则是:盈利企业一般不能低于承包前一年的实际应上交利润;亏损企业一般不能高于承包前一年的实际应补贴数,国家不再减税让利;少数企业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或亏损增减变化较大的,可依据前二至三年上交利润或者亏损补贴额的平均数作为基数,予以核定。
  企业承包上交利润目标,有条件的应采取上交利润递增承包(或者亏损补贴递减承包)办法。即在承包基数上加一个与生产增长幅度相适应的增长比例(或者减亏比例)。企业超过承包目标多上交的利润(或者多减亏额),实行分档分成,但分成比例不能高于超目标利润(或者减亏额)的70%。完不成承包目标的,用企业自有资金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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