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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节 其他

  第二十九条 除上述规定要求披露的有关内容外,董事会还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为避免对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任何对被收购公司股东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在本报告末尾签字、盖章并签注日期前,必须载明:“本人已经采取了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报告书所涉及内容均已进行了详细审查,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全体非关联董事在报告末尾签字、盖章并签注日期前,必须载明:“本人没有任何与要约相关的利益冲突,本人已履行了诚信和勤勉义务,对股东做出的建议是从全体股东的利益角度考虑的,该建议是客观、审慎的”。
  第三十二条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本报告末尾签字、盖章并签注日期前,必须载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所提出的建议是从全体股东的利益角度考虑的,该建议是客观、审慎的”。

第七节 备查文件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备置于其住所或办公场所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方便公众查阅的地点。备查文件包括:
  (一)载有董事会全体成员及财务顾问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报告;
  (二)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被收购公司的公司章程;
  (四)报告中所涉及的所有合同及其它书面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报告人应将上述备查文件,列示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查阅的时间、地点、电话和联系人。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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