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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报告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字样。
  第十七条 董事会报告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的名称;
  (二)要约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被收购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的名称;
  (四)正式报送的董事会报告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董事会报告扉页应当刊登董事会如下声明:
  (一)本公司全体董事确信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充分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二)已尽勤勉尽责义务,对股东提出的建议是从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角度考虑,客观、审慎做出的;
  (三)董事没有任何与要约相关的利益冲突,如有利益冲突,相关的董事已经进行了回避。
  第十九条 董事会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二十条 报告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意的术语作出释义。董事会报告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要约双方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披露收购要约的如下基本情况:
  (一)要约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被收购公司的名称和主要办公地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披露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要约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之日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及其持股数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披露被收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包括:
  (一)被收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
  (二)被收购公司持有要约人股份数;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要约人股份数;
  (四)被收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要约收购报告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无买卖要约人的股份,如有,则应披露交易细节及相关情况,包括交易日期、数额及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如果前条第(四)项所要求披露的交易情况过于复杂,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公告本报告时,无须公告具体交易记录,但应当将详细资料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并在公告时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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