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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
 --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
 (2001年12月6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要约双方基本情况
   第三节 董事建议或声明
   第四节 财务顾问意见
   第五节 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
   第六节 其他
   第七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要约收购中董事会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董事会确实不适用的,董事会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董事会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的,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五条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董事会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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