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当原流通的股份经重新确认、登记、托管后达到50%以上且符合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须与主办券商达成一致后于股份转让开始日前10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股份转让公告书,明确股份开始转让的时间、地点、条件、方式、具体的操作办法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
《试点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股份转让公告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登报公告的同时,还须同时在主办券商的网站和所属营业网点刊登股份转让公告书,股份转让公告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公司概况、原股份发行与股东结构、原股份在原交易市场交易情况、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目标、公司重大事项、董事会股份转让承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主办券商等情况。
转让公告书中“公司概况、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目标和公司重大事项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等部分内容参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进行编制。
原股份发行与股东结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价格,发行日期,发行数量,流通日期,转让公告日前股东总数,转让公告日前总股本,转让公告日前国家股数量、法人股数量等。
原股份在原交易市场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挂牌交易系统,原挂牌系统关闭前流通股本。
董事会股份转让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已任董事和新任董事将分别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时间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其他内容可参照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主办券商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等。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正文部分相关内容进行编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内容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正文部分相关内容进行编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季度报告内容参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正文部分相关内容进行编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年度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的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主办券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定期报告摘要;
(三)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五)按主办券商要求载有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
(六)停牌申请;
(七)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主办券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