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要约人持股情况
第三十五条 要约人应当如实披露一致行动人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日的如下持股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以及各自的附属公司共同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和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二)一致行动人以及各自的附属公司单独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和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第三十六条 要约人应当如实披露一致行动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各自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和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 要约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披露其父母、配偶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的持股情况。
第三十八条 要约人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披露持股情况,应当包括委托和质押股份的情况。
第九节 前六个月的股份交易
第三十九条 一致行动人及其附属公司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被收购公司股份行为的,应当披露:
(一)姓名或名称;
(二)交易的日期;
(三)交易股份的数量;
(四)股份的买入或卖出价格,盈亏状况;
(五)交易发生地点和形式。
第四十条 一致行动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被收购公司股份行为的,应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具体的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要约人应当如实披露其与被收购公司股份有关的全部交易。
如果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一致行动人与其他人之间,就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转让、质押、表决权委托或者撤消等方面有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要约人在指定媒体公告要约收购报告时,如果交易情况过于复杂,可以不公告具体交易记录,但应将该记录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并在公告时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