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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要约收购报告

  (一)要约人拟取得的最低的股票数量得不到满足;
  (二)发生不可抗力;
  (三)要约人突然发生财务危机,该财务危机在发出要约前没有任何征兆,要约人无法预见。如果要约人将该条款作为失败条件,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提供担保;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收购目的与计划

  第三十三条 要约人应当如实披露要约收购的目的与计划,包括:
  (一)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进行重组、清盘或者其他重大公司行为;
  (二)是否拟改变被收购公司当前管理层或者董事会的组成,如果更换董事或者总经理,应当披露拟推荐的董事或者经理的简单情况;
  (三)是否拟对因要约收购而失去职位或者遭受其他损失的被收购公司董事给予补偿及其具体内容;
  (四)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雇佣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五)是否与被收购公司董事或者任何其他人之间存在任何与要约有关的交易及其具体内容;
  (六)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业务或者组织结构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七)是否拟修改被收购公司章程及其具体内容;
  (八)其他对被收购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收购资金来源

  第三十四条 要约人应当披露购买预定要约数额股份所需的资金总额、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并就下列事项做出说明:
  (一)收购资金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者其附属公司;
  (二)如果收购资金或者其他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应当简要说明以下事项: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说明。
  (三)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应当声明收购所需资金已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的专项帐户,并注明存放比例、该银行的名称。同时,将下列文字载入要约收购报告:
  “要约人已将×××元(相当于要约资金总额的××%)存入×××银行×××帐户作为履约保证金。本要约人将会诚实地履行要约。一旦要约失败,本要约人将聘请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并承诺在中介机构的意见公告二十天后方取回该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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