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前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按照本款第(七)项的要求披露处罚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九条 要约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
(一)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联络方式、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其中,报告人身份证号码可以不在媒体公告;
(二)过去五年内的重要职业、职位、职务,应当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的单位的名称、主营业务及住所以及与该单位的股权关系等;
(三)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所受处罚的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要约人应当如实说明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否存在产权关系、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第五节 要约收购方案
第三十一条 要约人应当详细披露要约收购的方案,包括:
(一)拟收购股份的种类、该种股份的总数;
(二)拟收购股份数量及其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要约人每个成员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以及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三)要约价格;
(四)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在收购要约公开前一日收盘价、最近六个月内每个月的最高及最低成交价;
(五)要约收购期限以及受要约人有权在要约有效期间内撤回其预受要约的声明;
(六)要约失败条件;
(七)要约人关于是否会因市场变化等因素可能在要约期间变更要约条件的声明;如果要约人变更要约条件,应当声明在要约首次发出时所预期的变更因素是否已经发生,并声明所做变更是否诚实、审慎,以及要约人是否已经严肃地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八) 受要约人预受要约的方式;
(九)受要约人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
(十)要约收购成功和失败时的处置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所述的要约失败条件,包括如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