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要约收购报告

  第十六条 要约人律师可受要约人委托参与编制要约收购报告,并应对要约收购报告进行审阅,确认要约收购报告不致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要约人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应书面同意要约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第二章 要约收购报告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八条 要约收购报告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字样,并应载明要约人的名称和住所。
  第十九条 要约收购报告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字样。
  第二十条 要约收购报告全文文本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二)要约收购的股份种类、数量、要约价格、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要约所需资金总额;
  (三)要约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四)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
  (五)要约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正式报送的要约收购报告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要约收购报告扉页应当刊登要约人如下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所依据的法规;
  (二)要约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充分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三)要约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要约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要约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要约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十二条 扉页还应当刊登财务顾问如下声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